唔係講富士康,而係...
昨晚接到一個問題,問我富士康單野點睇。
當時我好草率咁話,Foxc 不嬲響我 impression 都係血汗工廠。血汗定義,唔係係咪符合法例(以我所知當然吾合格),而更加係人事管理,側重事,而非人。(咁啱呢個亦係琴晚新聞報道講既類似。)而我呢d 既impression,亦係來自 Foxc 既前員工。
至於點血汗。唔講。
不過想講幾樣野:
1. Workplace stress
唔理係咪有傳染病(生理),定係好似傳言咁因為家屬得巨額帛金(經濟考慮),甚至係沉鬱氣氛互相傳染(心理),集中講 stress(都係心理)。
量產生產環境/氣氛(e.g. monotonic, efficiency-oriented, low tech input, etc.)所引起既 stress,主要係由 suppression of expression 所導致。呢類 expression 固然唔淨止係禁工作時間傾偈、禁傾訴、禁自組織,對於企業最大既損失,係禁發揮。
鼓勵員工(尤其基層員工)響工作上發揮,日本算係先驅。其口號:Kaizen,於八十年代,得西方管理學推崇。呢個理念背後最重要既「推動力」,我覺得,就係認同每個人都有未盡發揮既長處。而同時呢個理念亦需要有文化上既支持:「個人紀律」。唔曉咁深入講咩日本文化同中國文化既差異(呢個真係唔識),或者想講禁 personal expression又點,我只係想帶出一個行家既 case。
話説行家係上市大公司,有電話call 台服務。每個call 台服務員,都要嚴格遵守一套服務守則:人地咁問,要咁答;要有禮貌;電話響夠幾多秒一定要有人pick(每個服務員都有個計時器,直駁現場主任);一日至少要聽幾多個電話等等,總之九百幾樣嚴格限制。
佢班服務員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雖然仲年輕貌美,但無耐已全部變成喪屍。好彩,管理層經高人指點之後,決定安排佢地有小息,然後響小息期間,比服務員與服務員之間互相分享感受,講下今日個客咁咁咁投訴,返工前遇到咁咁咁既事。由最初個個無野講,跟住有人喊到收唔到聲,到最後個個都好希望有咁既小息分享會。而最為管理層意外既係,生產力竟然明顯提高,並持續有改善。
又,呢d 小圈子分享唔係行內所謂 employee relations (勞資關係),雖然緩解員工壓力既作用,但對於勞資關係(即從「交易」既角度)並無直接關連。
又又,從社會經濟角度簡單咁睇,國內年輕人韌性比年長的弱,應對stress 的方式亦相對「內在」(即容易把責任歸咎自己),對待年輕人,引導宣洩(例如:小雪崩)類既 relief 方式,會較有效(對我家港男港女或亦如是)。
2. 講責任。
話説有報道話受Foxc上司粗暴對待/指罵員工,如同虐待。
都係果幾句,唔係死者為大,自殺者放棄生命所引起既責任(liability),係有連帶性既,唔係淨係一個自殺者孭曬就叫close file。Well,法律上當然容易甩身,但你話,一個容易講得甩,兩個呢?十個呢?雖然都一樣可以甩,但咁係咪就代表追究責任,係唔合理既事?
追究責任時,無論用咩名堂,管理疏忽又好、精神虐待又好,責任縱使未必講得清,但終歸,改變現狀係需要「負責任」既人(a "responsible" person and "the" responsible person)去改變。(題外話:個人觀點係,改變之「功」,並非主要歸于「推動改變既外人」,而係屬於「肯改變自己責任的人」。正如南非廢除種族隔離政策,我認為主要功勞不在黑人領袖 Mandela,反而在白人總統 Klerk;Mandela 主要功勞旨在推動南非「非暴力化」。)
又,黑人剖白「自從那次經歷後,我不敢看輕別人的困難。」呢句亦乃小弟心底所感所想。不過我最想講既係,如果唔想負上間接害人既責任,就最好先自行肩上「其他責任」。
3. 再講責任。
忍唔住,都係要講。響唔同情況/處境,責任既本質亦係有分別。一般黎講,可以分三類:
一:明確責任(以及明確代價)。
常見如僱傭關係。僱傭合約上講明,一買一賣,僱主買你乜,你賣返乜俾你僱主。雙方責任明確,代價明確。
二:不明確責任(尤見 Citizenship & Citizenship behaviour)
包含組織性(Organizational)或社會性(social)責任(等)。此等責任主要係以 social contract為基礎,但 social contract 會因應情景/環境/選擇而改變,並非固態以及存在公認準則。(因此)理解social contract只(能)從行為學、心理學或經濟學入手,來決定social contract「有幾binding」。Social contract 既 binding force 唔係絕對,亦唔係同一組織/社會既人都一樣(e.g. in terms of magnitude/extent/content of binding )。
一般情況,能夠demonstrate citizenship behaviour 既人/民,都可以為整體帶黎好處,但亦基於相同behaviour 可能帶來唔同情況,點樣斷定係citizen 唔係基於佢地有咩行為,而係基於佢地既行為係咪為整體/其他個體(組織/社會帶來益處)。相對咁睇,就有所謂 deviant behaviour。亦即係話,如果一種似乎合理既行為,對於整體/其他個體係帶黎不良結果既話,咁呢種就唔係 citizenship behaviour,而係deviant behaviour。
正如一個員工可以藉住閒談令其他同事放鬆心情工作,提高生產力,咁就係citizenship behaviour,但如此同時對另一類同事帶來煩擾,咁好明顯就係 deviant behaviour。Citizenship behaviour 響管理學可以係一個唔細既題目,同social contract (theories) 有莫大淵源。至於係咪肩負相關責任(being a citizen),須視乎個人同社會/組織既 social contract (交情/關係)有幾深厚。
而唔止係話,你係公民,就有責任。呢種「不明確責任」,係講彼此關係(relationship)以及自身身份(self-identity)既,而唔係明碼實價「交換」返黎既。再深入少少講,呢個彼此關係係可以逐步建立,亦可以一下子就摧毀。關係唔一定係停留響一個不變狀態。
而因為無法履行責任所帶來既代價,亦唔明確。呢類不明確責任,我覺得,人言人殊。如果要賦予呢種責任比其他人,最好因時制宜。
三:自由選擇的責任
人生絕大部分責任查實都係「自由選擇」既。(若果你想話點先算自由或者咩先叫做選擇,咁我會簡單話,所有自由係條件性既,選擇亦一樣。)
好似生兒育女之後,可能要教。
教唔教(教係咪責任?)、點教(點教先算盡責任?)、幾時教(幾時開始需要負上教既責任?)、教乜(係咪教得多就叫盡責任?)、邊個教(教係自己責任,定係老婆責任,定係外父外母責任,定係學校playgroup家傭既責任?),父母就要諗,要選擇,究竟採取咩方式去負呢個教既責任,同時響咩情況唔負呢個責任,甚至確保自己唔負責任既同時有冇人會代為負上呢個責任。
大部分都係自由選擇。如果有兒有女,就更明白以上例子,對於兒女,自己賦予自己既責任,先至係最堅實既責任。如果此刻無兒無女,老爺奶奶同外父外母夾硬逼埋黎既所謂責任,只係叫負擔。
題外話:投票責任
刁民公園:投票的權利和責任
而所謂國際公約,我的理解只是當權者選擇,讓自己(以組織或政府名義)負上的責任,然後將公約中的規條加諸於人民。保障性規條,如人權,是組織宣告會賦予人民有足夠基本權利保障,達到公約之水平;行使不行使這些權利,選擇在人民。無論這些組織是否獲得人民授權,簽署公約的,即認同會執行公約中規條的承諾,不是人民的承諾,是組織的承諾。承諾給予權利,不等同給予責任。
補選投票與否,從第一點的明確責任看。相信肯定是否定的。市民沒有跟政府立約必須投票。(反而,如果有這種約,這個投票機制的公平性是值得懷疑的。)
而從 social contract 去解釋責任,更偏離 relationship 及 self-identity的決定性,以及citizenship 既contingencies。銀幣一邊的例子可以是:有人克扣工資,作為同事,你的責任是否代為申索?銀幣另一邊的例子是:因為員工故意破壞,所以被克扣工資,作為同事,責任又該如何?
我故意利用一些含糊的例子,並引伸責任,原因正是,組織內的責任,用 social contract 解釋,是不全面的。放到社會層面的時候,這些所謂責任,便更不全面。
假設葉公之言其實是指所謂「公民責任」,那很可能會完全忽略了人民可以自由選擇行使權利的權利(The right to exercise right),並忽略人民可以自由選擇如何行使權利的方式(how the right is to be exercised)。倒過來看,如果今次議題是由建制派提出「五區總辭,2047直選」,並同樣訂立以高投票率作為勝利準則,那泛民應否以相應行動杯葛投票?
這樣的情況看我便覺得很明顯,不投票,才是履行我心目中的責任。
然則,又很明顯。這個心目中的責任,是我自己選擇的,亦並不在乎是否公民該負的責任,只在乎是否自己該負的責任。
不知這是否常識,我也不會判斷這是否屬於常識,只覺得既然不是法律所限定,其他一切就是我自己的選擇,包括選擇是否當一個我心目中想當的公民。此刻亦好明顯,我心中的責任跟葉公所指的責任,並不等同。責任,亦唔應該係負擔,只需要自發的 owne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