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居留權與管理
前文以「隔離政策」對比反對居留權之立場,實乃肺腑之感。Potato 君則認為:
「法律是回應社會經濟情況而制訂的。按照社會經濟情況詮釋法律又有可不當?就外傭永久居民身份的案件而言,法官拒絕參考有關基本法通過時立法原意的文件,又無視即使在英治時代,我們都沒有、亦無意讓外來傭工有永久居留身份的事實,只是按照字面來解釋基本法這類憲法性的法律,實在大大不妥。閣下世界大同的平等思想令人敬佩,可惜,人類大多數是自私的,所以有國界之分,以便政府制定政策,防止利益被界外的人分薄。這是人類世界的現實。」
除卻我當時的回應,我這次是從香港的利益去看這次事件。
開鋪早年曾撰《以 KPI 簡論《最弱的10%》》,旨強調「單一設限不能達成管理期望」。在我看來,以人大釋法去解決外傭居留權問題,同樣會出現一樣的不符期望的副作用。
其中一種副作用,就是深化香港的本土化(localization)和大陸化(continentalization)的傾向。這個結果不是單從所謂人大釋法導致什麼什麼放棄一國兩制之類的表面答案,而是釋法的結果,倘若真的如某類市民所願,向隔離政策傾斜,將會同時向所有外來國籍人士,包括來港來華經商、投資、服務之各國人士,消滅留港發展之誘因以及機會。
回看歷史,香港的發展「一直以來」都是以外來移民推動,本土化以及各種grandfathering policies,所產生的結果,就是原居民一類的自我保護機制以及文化。香港人固然有自由去追逐這種機制及文化,但我卻不,因為這樣將扼殺我等子孫接觸外界的機會,培養他們成為不接受外來競爭的一群。
又或許,你希望香港不再以舊有發展「基礎」,即一個開放城市的自由基礎,去追尋新的發展模式,但以隔離政策去成為這個改變的切入點,恐怕最終的期望(避免外人分薄了本地人的利益,甚至拖累經濟)將比完全開放更具侵蝕性(corrosive)。我這個危言聳聽的理論很簡單:社會不以前瞻性的方法去應對制度漏洞(if any)、去leverage外來勞動力、去強化香港對 diversified groups 的處理能力、去 promote the power of freedom,而這些都是香港未來正要面對的問題,反以為單一的設限方式可以一勞永逸的為「現有」的香港人謀福祉,這是短視和狹隘。
香港不是現有的香港,也是將來的香港。在考慮香港將來的承擔能力時,如果只是以「現今」的環境以「最壞」程度去計算「即時」的反應,此不單乃管理者的通病,於我經驗,「更是」組織內有心人的糖衣毒藥。這個七年居留可享永久居民身份,如果只看成一個領取福利的指標,就等同把所有人標簽成 Theory X 類人,可知同樣的身份,一樣可以成為 Theory Y人的動力。若某君只把人標簽為前者或後者,即不論單以一群人全定為 X或為Y ,足見其對現實、對人性的偏頗,這種單邊主義的取態無助得出合理的政策原則。
假如我是香港政府的決策人,便絕對不會考慮請求人大釋法,不單因為以上種種考慮,更因為如果人大真的接受這個請求,不單其經濟效果難以預料,更可能推倒中國多年來在外國人心目中所建立的信心。這張牌,中國絕不容易打。把一張牌由人大去打,輸的是全國,由香港去打,維持法規要求即可以了。(要求人大釋法是一種「陷老頂於不義」的政治技巧,有能者勿用)
在企業管理中,制定指標或基準時,有效的方法就是以一籃子的內容去應對問題,內容越豐富,就越使人難以濫用和鑽空子。相比之下,這個七年居港的分界線絕對不符這個法則,似乎所謂人大釋法有其必要性。可是,人大釋法究竟可以如何以何種內容去充實這個單一準則,我想絕對不會亦不可能以一籃子的形式出現。
我個人觀察是,這條規例本身所塑造的香港已經成型,亦將繼續如此塑造香港。而改變這個規例的必要性,有賴的不是這條規則本身的內容,而是制定人口和福利政策的官員的功力,和影響人口和福利政策的社會人士的長遠眼光。
其他:方潤引述的其他觀點,施永青的考慮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