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草談
網上看到一則剛發生令人惋惜的教師輕生事件,以及報社之後的明察暗訪:(1),(2),(3),(4),(5)
人治部經常處理各種投訴申訴控訴:下屬投訴上司、上司投訴下屬、同事投訴同事、員工投訴客戶、客戶投訴員工、甚至投訴公司,形形色色。碰巧跟行家通電,他也來投訴,投訴他的下屬完全不懂得處理投訴。
我跟行家在處理投訴前,必定有一個共同的切入點:先釐清責任。
判斷責任的準則不一而足,可以是規條、可以是先例、也可以是共識、常識,以至基本倫理。處理投訴的時候,行家一般比我狠、決絕。而我在釐清責任的時候,多數會比他仔細。也所以,當年我們一起處理個案的時候,往往合作無間。
我倆若然判定在責任上,某一個案有疏忽或扭曲的嫌疑,必定沿著這個責任上的線索,窮追不捨。
如果那校長真的要教師們為學生飯盒的銷量揹數,那人命上的責任,校長必定走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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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斯克有請信徒自行判斷。
似乎梁燕城和余創豪兩文皆以John Rawls 的 A Theory of Justice 去看「同一件事」,然後得出不相同的結論。其實兩者看的,並不是同一件事,因為前者沒有考慮責任的付出,後者卻著重責任的需要。
我不喜表達立場,尤其政治立場,因為我不想他人單因為我的立場才來肯定或否定我,縱使立場可能不經意地透露了自己對責任的看法。而我,也不喜以人家的立場去肯定或否定對方。況且,每個人有否付出了責任,或明人前或暗地裏,其實根本毋須接受任何人「雙規」。只是如果有人表達到對他所「該負」的責任予以否定,行家和我,一定因人廢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