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y 26, 2010

唔係講富士康,而係...

昨晚接到一個問題,問我富士康單野點睇。

當時我好草率咁話,Foxc 不嬲響我 impression 都係血汗工廠。血汗定義,唔係係咪符合法例(以我所知當然吾合格),而更加係人事管理,側重事,而非人。(咁啱呢個亦係琴晚新聞報道講既類似。)而我呢d 既impression,亦係來自 Foxc 既前員工。

至於點血汗。唔講。

不過想講幾樣野:

1. Workplace stress

唔理係咪有傳染病(生理),定係好似傳言咁因為家屬得巨額帛金(經濟考慮),甚至係沉鬱氣氛互相傳染(心理),集中講 stress(都係心理)。

量產生產環境/氣氛(e.g. monotonic, efficiency-oriented, low tech input, etc.)所引起既 stress,主要係由 suppression of expression 所導致。呢類 expression 固然唔淨止係禁工作時間傾偈、禁傾訴、禁自組織,對於企業最大既損失,係禁發揮。

鼓勵員工(尤其基層員工)響工作上發揮,日本算係先驅。其口號:Kaizen,於八十年代,得西方管理學推崇。呢個理念背後最重要既「推動力」,我覺得,就係認同每個人都有未盡發揮既長處。而同時呢個理念亦需要有文化上既支持:「個人紀律」。唔曉咁深入講咩日本文化同中國文化既差異(呢個真係唔識),或者想講禁 personal expression又點,我只係想帶出一個行家既 case。

話説行家係上市大公司,有電話call 台服務。每個call 台服務員,都要嚴格遵守一套服務守則:人地咁問,要咁答;要有禮貌;電話響夠幾多秒一定要有人pick(每個服務員都有個計時器,直駁現場主任);一日至少要聽幾多個電話等等,總之九百幾樣嚴格限制。

佢班服務員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雖然仲年輕貌美,但無耐已全部變成喪屍。好彩,管理層經高人指點之後,決定安排佢地有小息,然後響小息期間,比服務員與服務員之間互相分享感受,講下今日個客咁咁咁投訴,返工前遇到咁咁咁既事。由最初個個無野講,跟住有人喊到收唔到聲,到最後個個都好希望有咁既小息分享會。而最為管理層意外既係,生產力竟然明顯提高,並持續有改善。

又,呢d 小圈子分享唔係行內所謂 employee relations (勞資關係),雖然緩解員工壓力既作用,但對於勞資關係(即從「交易」既角度)並無直接關連。

又又,從社會經濟角度簡單咁睇,國內年輕人韌性比年長的弱,應對stress 的方式亦相對「內在」(即容易把責任歸咎自己),對待年輕人,引導宣洩(例如:小雪崩)類既 relief 方式,會較有效(對我家港男港女或亦如是)。

2. 講責任。

話説有報道話受Foxc上司粗暴對待/指罵員工,如同虐待。

都係果幾句,唔係死者為大,自殺者放棄生命所引起既責任(liability),係有連帶性既,唔係淨係一個自殺者孭曬就叫close file。Well,法律上當然容易甩身,但你話,一個容易講得甩,兩個呢?十個呢?雖然都一樣可以甩,但咁係咪就代表追究責任,係唔合理既事?

追究責任時,無論用咩名堂,管理疏忽又好、精神虐待又好,責任縱使未必講得清,但終歸,改變現狀係需要「負責任」既人(a "responsible" person and "the" responsible person)去改變。(題外話:個人觀點係,改變之「功」,並非主要歸于「推動改變既外人」,而係屬於「肯改變自己責任的人」。正如南非廢除種族隔離政策,我認為主要功勞不在黑人領袖 Mandela,反而在白人總統 Klerk;Mandela 主要功勞旨在推動南非「非暴力化」。)

又,黑人剖白「自從那次經歷後,我不敢看輕別人的困難。」呢句亦乃小弟心底所感所想。不過我最想講既係,如果唔想負上間接害人既責任,就最好先自行肩上「其他責任」。

3. 再講責任。

忍唔住,都係要講。響唔同情況/處境,責任既本質亦係有分別。一般黎講,可以分三類:

一:明確責任(以及明確代價)。

常見如僱傭關係。僱傭合約上講明,一買一賣,僱主買你乜,你賣返乜俾你僱主。雙方責任明確,代價明確。

二:不明確責任(尤見 Citizenship & Citizenship behaviour)

包含組織性(Organizational)或社會性(social)責任(等)。此等責任主要係以 social contract為基礎,但 social contract 會因應情景/環境/選擇而改變,並非固態以及存在公認準則。(因此)理解social contract只(能)從行為學、心理學或經濟學入手,來決定social contract「有幾binding」。Social contract 既 binding force 唔係絕對,亦唔係同一組織/社會既人都一樣(e.g. in terms of magnitude/extent/content of binding )。

一般情況,能夠demonstrate citizenship behaviour 既人/民,都可以為整體帶黎好處,但亦基於相同behaviour 可能帶來唔同情況,點樣斷定係citizen 唔係基於佢地有咩行為,而係基於佢地既行為係咪為整體/其他個體(組織/社會帶來益處)。相對咁睇,就有所謂 deviant behaviour。亦即係話,如果一種似乎合理既行為,對於整體/其他個體係帶黎不良結果既話,咁呢種就唔係 citizenship behaviour,而係deviant behaviour。

正如一個員工可以藉住閒談令其他同事放鬆心情工作,提高生產力,咁就係citizenship behaviour,但如此同時對另一類同事帶來煩擾,咁好明顯就係 deviant behaviour。Citizenship behaviour 響管理學可以係一個唔細既題目,同social contract (theories) 有莫大淵源。至於係咪肩負相關責任(being a citizen),須視乎個人同社會/組織既 social contract (交情/關係)有幾深厚。

而唔止係話,你係公民,就有責任。呢種「不明確責任」,係講彼此關係(relationship)以及自身身份(self-identity)既,而唔係明碼實價「交換」返黎既。再深入少少講,呢個彼此關係係可以逐步建立,亦可以一下子就摧毀。關係唔一定係停留響一個不變狀態。

而因為無法履行責任所帶來既代價,亦唔明確。呢類不明確責任,我覺得,人言人殊。如果要賦予呢種責任比其他人,最好因時制宜。

三:自由選擇的責任

人生絕大部分責任查實都係「自由選擇」既。(若果你想話點先算自由或者咩先叫做選擇,咁我會簡單話,所有自由係條件性既,選擇亦一樣。)

好似生兒育女之後,可能要教。

教唔教(教係咪責任?)、點教(點教先算盡責任?)、幾時教(幾時開始需要負上教既責任?)、教乜(係咪教得多就叫盡責任?)、邊個教(教係自己責任,定係老婆責任,定係外父外母責任,定係學校playgroup家傭既責任?),父母就要諗,要選擇,究竟採取咩方式去負呢個教既責任,同時響咩情況唔負呢個責任,甚至確保自己唔負責任既同時有冇人會代為負上呢個責任。

大部分都係自由選擇。如果有兒有女,就更明白以上例子,對於兒女,自己賦予自己既責任,先至係最堅實既責任。如果此刻無兒無女,老爺奶奶同外父外母夾硬逼埋黎既所謂責任,只係叫負擔。

題外話:投票責任

刁民公園:投票的權利和責任

而所謂國際公約,我的理解只是當權者選擇,讓自己(以組織或政府名義)負上的責任,然後將公約中的規條加諸於人民。保障性規條,如人權,是組織宣告會賦予人民有足夠基本權利保障,達到公約之水平;行使不行使這些權利,選擇在人民。無論這些組織是否獲得人民授權,簽署公約的,即認同會執行公約中規條的承諾,不是人民的承諾,是組織的承諾。承諾給予權利,不等同給予責任。

補選投票與否,從第一點的明確責任看。相信肯定是否定的。市民沒有跟政府立約必須投票。(反而,如果有這種約,這個投票機制的公平性是值得懷疑的。)

而從 social contract 去解釋責任,更偏離 relationship 及 self-identity的決定性,以及citizenship 既contingencies。銀幣一邊的例子可以是:有人克扣工資,作為同事,你的責任是否代為申索?銀幣另一邊的例子是:因為員工故意破壞,所以被克扣工資,作為同事,責任又該如何?

我故意利用一些含糊的例子,並引伸責任,原因正是,組織內的責任,用 social contract 解釋,是不全面的。放到社會層面的時候,這些所謂責任,便更不全面。

假設葉公之言其實是指所謂「公民責任」,那很可能會完全忽略了人民可以自由選擇行使權利的權利(The right to exercise right),並忽略人民可以自由選擇如何行使權利的方式(how the right is to be exercised)。倒過來看,如果今次議題是由建制派提出「五區總辭,2047直選」,並同樣訂立以高投票率作為勝利準則,那泛民應否以相應行動杯葛投票?

這樣的情況看我便覺得很明顯,不投票,才是履行我心目中的責任。

然則,又很明顯。這個心目中的責任,是我自己選擇的,亦並不在乎是否公民該負的責任,只在乎是否自己該負的責任。

不知這是否常識,我也不會判斷這是否屬於常識,只覺得既然不是法律所限定,其他一切就是我自己的選擇,包括選擇是否當一個我心目中想當的公民。此刻亦好明顯,我心中的責任跟葉公所指的責任,並不等同。責任,亦唔應該係負擔,只需要自發的 ownership。

14 comments:

Unknown said...

CM兄,好嘢,講得好清楚,有啟發。謝謝。
Pakkin

波蘿游 said...

CM

十分懷念你的大陸工廠非人道手記,幾時有最新系列出品

Icarus L said...

都是年青人,入職時間這麼短,除了自殺就真的找不到alternatives? 簡單用壓力去解釋好似有所不足...真係覺得十分離奇

黑人 said...

睇到些傳言

第一係入職有合同,辭工要賠巨額罰款,所以唔開心劈炮都有難度

第二係入面的生存法則同監獄差不多,男的要揀某山頭的保安臣服,女的要揀保安員獻身。夜間不時有員工因各種理由被拖出去打

第三係,就算選了山頭,都不時有random violence

上述發生在大陸的話,全部都好「合理」同「正常」

C.M. said...

Pakkin兄:

不敢不敢。我只是從日常教養兒女的觀察中,取出一點想法而已。他們經常讓我覺得,兒女給父母最大的禮物,似乎是一堆繁瑣不堪,但又令人積極振奮的責任。好奇妙。

波老闆:

哎呀,抱歉抱歉。羞人的是,以往每逢有人提起這段往事,我第一樣想到分享的竟然是木人巷的故事! ^_^||

不過近日Foxconn熱烘烘的,倒讓我想起工廠和工人們的故事,嗯... 我也挺懷念的。

C.M. said...

lunaticarus:

簡單地用壓力去解釋是不足夠的,但礙於對該公司近況所知不多,故不便胡亂推演現況。(我所認識的,都已經是數年前的事情了。)不過,我總覺得,一次自殺可以算離奇,但短時間內十(多)次,最離奇的是竟然還找不出離奇之處。

這種離奇,個人唯一的解釋是Foxconn管理層的「惰性」。

黑人:

假使傳言全部屬實,尤其第二三點,Foxconn便不是有人自殺,而是騷動了。

的確過往辭工不是須要賠巨額罰款,而是克扣未發的工資。另外再賠錢是不可能的事,Foxconn尤不可能。

如果自殺是一條重要線索,壓迫性管理(oppressive management)不會大可能,反而,窒息性管理(suppressive management)會更接近現實。

又見你話:如果,上述發生在大陸的話,全部都好「合理」同「正常」... 我諗,你講完之後,會唔會覺得舒服d?定係仍然有yali,未解決?欲速則不達呀。

Anonymous said...

一個人到了極度絕望時,才應該會有自殺的動機。公司管理又或者工作壓力,威力真的大得如此?而且還不止一個兩個睇唔開喎!

殺人事件? 全世界都注視緊呢單野,但仲有人死,如果係咁,個行兇者都好利害下!

我實在想知道死者的背景,農村出來打工的,還是被寵大的一群? 做甚麼職位,多少人工,死者間有甚麼關係, etc。

點解事情只發生在富士康,沒有其他模式相若的公司?

成件事好邪

Ebenezer said...

在云云解說投票責任的文章中,我覺得你寫得最Pro!

Abigale said...

老友,你講得好好!(呢個係稱讚,不過係"行"左啲,我都知。)不過,你答錯題目喇;請小心審題。

C.M. said...

lunaticarus:

>>一個人到了極度絕望時,才應該會有自殺的動機。

我相信是的。然則公司管理出現問題,亦可以產生強大殺傷力,輕則逼使人投訴、自行離職、口不對心(講一套做一套);重則謾駡、肢體衝突、放暗箭、vandalism;更重的...還可以繼續想象下去。不同形式的問題,因時間沉澱,亦可令殺傷力倍增,甚至一發不可收拾。而且,殺人,不一定是只有獨一行兇者的。

你想知道的事情,其實我也想知道。如果知道曬「成件事」,就應該唔會覺得邪了。

以便:

Errr... 我只是覺得,如果嘗試好好數算一下自己的責任,應該不難得出類似的結論。

Abigale:

扯,你果史唔提我~ 搞到又丟人啦今次...

C.M. said...

心血來潮,不如抄一段筆記出來:

I believe in the basic rationality of man.

Bravo said "Persons with Schizophrenia" can also make reasoned choice.

Loss of rationality is not a pre-requisite of violence. Violence is a result of loss of non-violent solutions.

Violence usually points to a problem. Only when there is a problem, there may be violent solutions. When problem becomes "unsolvable", violence grows. Violence points to an unsolvable problems by non-violent means. Time is the factor that determines the use of violence a rational choice or an act out of temperamental control.

While a solution results from reasoned choices, choice of violent solutions is a result of lack of reasoned choices.

Exposing choices is one of the ways to minimize violence.

Supposedly democracy is a way to solve problems through prevalent votes such that (and in condition that) all problems can be solved through prevalent votes. (in which problems must first be dissected into choices.) Votes count in democracy and problem solving, not and never, with the involvement of rationality.

It is not the system of democracy that suppresses violence. It is the adequacy of rationality among the public individuals to solve problems by non-violent means.

But sadly what votes cannot prevent is the choices to whether violence is to be used or not. Those who are voted, should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to give the choices.

Abigale said...

>>扯,你果史唔提我~ 搞到又丟人啦今次...

你咁聰明,邊使我提呀?而且,都冇人知我問乜喇。

扯,你使乜咁講呀,好評如潮仲話丟人!話你謙虛好定話你...好吖!你中意嘅,咪睇吓幾時寫多篇囉,話都冇咁易啦。

xiao zhu said...

>>...choice of violent solutions is a result of lack of reasoned choices.

err...

C.M. said...

Abigale:

嘿,你睇我個樣就知我唔會咁易中你計啦。

小珠:

Errr... garbage in garbage out. don't take that so ... err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