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居留權與管理
前文以「隔離政策」對比反對居留權之立場,實乃肺腑之感。Potato 君則認為:
「法律是回應社會經濟情況而制訂的。按照社會經濟情況詮釋法律又有可不當?就外傭永久居民身份的案件而言,法官拒絕參考有關基本法通過時立法原意的文件,又無視即使在英治時代,我們都沒有、亦無意讓外來傭工有永久居留身份的事實,只是按照字面來解釋基本法這類憲法性的法律,實在大大不妥。閣下世界大同的平等思想令人敬佩,可惜,人類大多數是自私的,所以有國界之分,以便政府制定政策,防止利益被界外的人分薄。這是人類世界的現實。」
除卻我當時的回應,我這次是從香港的利益去看這次事件。
開鋪早年曾撰《以 KPI 簡論《最弱的10%》》,旨強調「單一設限不能達成管理期望」。在我看來,以人大釋法去解決外傭居留權問題,同樣會出現一樣的不符期望的副作用。
其中一種副作用,就是深化香港的本土化(localization)和大陸化(continentalization)的傾向。這個結果不是單從所謂人大釋法導致什麼什麼放棄一國兩制之類的表面答案,而是釋法的結果,倘若真的如某類市民所願,向隔離政策傾斜,將會同時向所有外來國籍人士,包括來港來華經商、投資、服務之各國人士,消滅留港發展之誘因以及機會。
回看歷史,香港的發展「一直以來」都是以外來移民推動,本土化以及各種grandfathering policies,所產生的結果,就是原居民一類的自我保護機制以及文化。香港人固然有自由去追逐這種機制及文化,但我卻不,因為這樣將扼殺我等子孫接觸外界的機會,培養他們成為不接受外來競爭的一群。
又或許,你希望香港不再以舊有發展「基礎」,即一個開放城市的自由基礎,去追尋新的發展模式,但以隔離政策去成為這個改變的切入點,恐怕最終的期望(避免外人分薄了本地人的利益,甚至拖累經濟)將比完全開放更具侵蝕性(corrosive)。我這個危言聳聽的理論很簡單:社會不以前瞻性的方法去應對制度漏洞(if any)、去leverage外來勞動力、去強化香港對 diversified groups 的處理能力、去 promote the power of freedom,而這些都是香港未來正要面對的問題,反以為單一的設限方式可以一勞永逸的為「現有」的香港人謀福祉,這是短視和狹隘。
香港不是現有的香港,也是將來的香港。在考慮香港將來的承擔能力時,如果只是以「現今」的環境以「最壞」程度去計算「即時」的反應,此不單乃管理者的通病,於我經驗,「更是」組織內有心人的糖衣毒藥。這個七年居留可享永久居民身份,如果只看成一個領取福利的指標,就等同把所有人標簽成 Theory X 類人,可知同樣的身份,一樣可以成為 Theory Y人的動力。若某君只把人標簽為前者或後者,即不論單以一群人全定為 X或為Y ,足見其對現實、對人性的偏頗,這種單邊主義的取態無助得出合理的政策原則。
假如我是香港政府的決策人,便絕對不會考慮請求人大釋法,不單因為以上種種考慮,更因為如果人大真的接受這個請求,不單其經濟效果難以預料,更可能推倒中國多年來在外國人心目中所建立的信心。這張牌,中國絕不容易打。把一張牌由人大去打,輸的是全國,由香港去打,維持法規要求即可以了。(要求人大釋法是一種「陷老頂於不義」的政治技巧,有能者勿用)
在企業管理中,制定指標或基準時,有效的方法就是以一籃子的內容去應對問題,內容越豐富,就越使人難以濫用和鑽空子。相比之下,這個七年居港的分界線絕對不符這個法則,似乎所謂人大釋法有其必要性。可是,人大釋法究竟可以如何以何種內容去充實這個單一準則,我想絕對不會亦不可能以一籃子的形式出現。
我個人觀察是,這條規例本身所塑造的香港已經成型,亦將繼續如此塑造香港。而改變這個規例的必要性,有賴的不是這條規則本身的內容,而是制定人口和福利政策的官員的功力,和影響人口和福利政策的社會人士的長遠眼光。
其他:方潤引述的其他觀點,施永青的考慮一、二
7 comments:
移民政策之取捨一定取於對本土有利為前題,環顧世界,例如港人移民熱門之選美國、加拿大、澳洲和新加波,移民政策都嚴重傾斜去「無才,最好就有財」或「有財,無才都可以」,就算申請家庭成員團聚,也會根據申請人有冇「財」先!「人道」的移民申請當然「人」道地處理!
可以在香港合法居住七年,只可叫做 resident (or temporary resident),可唔可以成為 citizen (or permanent resident)就要一套『指標和基準』去考該;曾在加拿大常常耳聞目睹某某移民後在入藉死線前都未能取悅移民官的誠服,最後等到移民visa到期而無奈放棄居留回港,所以「七年合法居港」應只是考該基準之其一罷!
『回看歷史,香港的發展「一直以來」都是以外來移民推動』
國共戰後,上海工商家的資金和技術推動了香港發展;就等同二次大戰後,從歐洲流入美國之猶太人的財富和德俄科學家的才藝,但時移勢易,香港和美國都遠離了工業世代而不再需要大量低技術移民人口推動發展,反而人口老化的美加會想盡辦法在早幾年加多D移民計分來香港搶護士!
看社會得著和發展而改變移民規則的內容(『指標和基準』),就是『制定人口和福利政策的官員的功力,和影響人口和福利政策的社會人士的長遠眼光。』
『倘若真的如某類市民所願,向隔離政策傾斜,將會同時向所有外來國籍人士,包括來港來華經商、投資、服務之各國人士,消滅留港發展之誘因以及機會。』
利之所在,連伊拉克、阿庫汗都會有各國的石油和電訊公司挖地,楂兜銀行插旗;無命都去金三國帶貨;係薩拉熱窩賣鞋的中國人在"尋找他鄉的故事"中.....
無利可圖,看看中國有幾多"鬼城"出盡六壬在招商.....
唯利是圖! 唯利是圖!
利慾薰心的商人們,我們小擔心!
版主請不要一刀切.
很多人不是反對外來移民, 而是反對相對不濟的菲律賓人啫. 香港需要既系有質素有拼勁既移民.
匿名一:
上篇我早就提過,每個主權國家或地區都要自主自己的出入口/移民政策。今次我亦表達過不應釋法的原因。你說的,是一個移民政策該如何。謝謝補充。
至於商道,我看商道可為人道之始。(前兩日剛在友人的FB寫:...正因為商,才可以讓法治精神萌芽。然則,要脫離官商勾結...。)我們要提防利欲熏心的,不只是商人。商人縱使唯利是圖也不一定利欲熏心。
匿名二:
你的說話很抱歉,其實我很難理解(不是晦氣之言)。你如何可以得出一個一刀切,認為我覺得反對外來移民的人,是如何如何?
不過關於“反對相對不濟的菲律賓人”一點(I gave allowance to how this statement is interpreted),我個人覺得很矛盾,亦很含糊,不是指這句的意思,而是這個想法的含意。
社會不喜歡不濟的人,這是meritocracy,以貢獻來定標準。我也不喜歡“太”懶的人。我不討厭懶人,因為我也是懶人。不討厭不濟的人,因為我同樣不濟。我這樣說,不是給allowance,而是“社會制度”是無法衡量一個人懶,say 到什麼程度,或在什麼處境才可以分辨出來。甚至乎,我們曾否考慮過連本地出生但非常不濟的香港人都踢走?我最終的疑問是,是否親疏有別,所以under-merit的容忍度就可以較高。這可能繼續是我一生的疑問,因為我自己也是如此。
對如何制定移民政策並無深入研究,只覺得,要杜絕官員濫權,就只能盡量採取量化的方法。可是到時,又會否因為不夠量化,而引來批評呢?例如職業技能,究竟英語能力較強的菲律賓人,可以填補就業的真空,還是搶去英語不夠強的本地人的飯碗?
這些不是一刀切,都是政府和社會需要很實在考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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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上,不同地方的勞動力要求和規劃,都因地方法規、地方文化、經濟情況,縱使對於同一企業,都有不同的要求。一個企業能夠在一個地方成功,不代表可以在另一個地方成功。不過如果目標地方的環境、人口、經濟情況、文化取向都相類似的話,則成功的機會就可以相應提高。即所謂comparable basis.
我說的,也大抵適用于政府政策。
《整全概念》
在診斷企業的管理狀況或個人的心理狀況時,首要對該企業/個人建立一個整全的概念,不能piecemeal,不能piece-by-piece,不能stereotype,必須holistic, 必須challenge assumptions, 掌握philosophy,否則,必定不能對症下藥。
對不起,我新書讀得少,不明白你所提及的Theory X人 和 Theory Y人是甚麼樣的人;亦讀不明你所講的「以前瞻性的方法去應對制度漏洞(if any)、去leverage外來勞動力、去強化香港對diversified groups的處理能力」和「以一籃子的內容去應對問題」是甚麼樣的方法。
不錯,香港一向都是移民城市。現時,不計外傭,我們每年都有超過二萬外國人因為商務、投資、就業、依親、等理由在香港有限期居留。但是,讓外國人在港居留與讓他們取得永久居民身份是兩回事。只有永久居民才可享用香港的免費教育、資助醫療、資助房屋、社會救濟等福利。香港歡迎外國人來港旅遊、工作、投資、做生意。。。等,但卻不一定有能力為所有在港居留的外國人提供永久居民的福利,特別是香港現在正大步走上福利社會之途(除非我們的福利倒退回英治時代,即使是永久居民,也是地自食其力,多少移民來港也不是問題,因為他們在香港捱不下去便會自動回老家,不用政府照顧)。為免增加移民會加重社會負擔,我們便不能讓所有來港居留的外國人成為永久居民,而要選擇有揾食能力的外國人成為永久居民。那些揾食能力不足的外國人居民,沒有福利照顧,捱不下去便會自動回老家。
不幸的是基本法第24條的條文非常簡單。法院解釋第24條時,只是按照字面來解釋。因此,根據現存法院(包括終審法院)有關基本法第24條的判決,非中國籍的人,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便可以根據第24條享有永久居民身份:
- 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及
-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及
- 聲明以香港為唯一永久居住地,並有行為(例如:不斷在香港找工作等)證明自己以香港作為唯一永久居住的地方。
政府不能利用法例,以行政權力限制《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利,不能施加額外條件,只選擇有揾食能力的外國人成為永久居民。因此,fongyun所提及的移民計分制根本不可行,一定會被法院判為違反《基本法》。如不修改《基本法》或釋法,以授權特區選擇性批准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外國人成為永久居民,我們只好用減少發簽證予外國人來港停留五年或以上,來控制連續居住七年以上以享有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國人數目,以減少社會開支因沒有能力的永久居民數量大增而失控的風險。這樣,香港便會更「本土化」和更「隔離」。
potato
讀兩位對話雖然茅塞未有有頓開只知道些皮毛已頓覺升咗le!!!!
sPace
Potato:
http://en.wikipedia.org/wiki/Theory_X_and_theory_Y
I see your point.
所謂前瞻性的方法,就是去confront 問題,而非迴避問題。而這個「confront問題」,就是去接受競爭,而非維持壟斷。
競爭永遠都會浮現,成功逃過居留權這関,下一関難道也需同樣採取同樣方式,讓香港日漸死沉的勞動力繼續塘水滾塘魚?如果有看鄙人所寫的《Mobility》系列,就知道我認為要促進經濟,就要依靠流動力,尤其人員的地域流動力。
所以我此刻斷不會以受到外界競爭的挑戰而要設立自己的遊戲規則,杜絕競爭。
鼓勵競爭的其中一法就是從改革綜援制度入手,意思並非要廢除之,或削減福利,而是要更鼓勵就業(例如不會因為受助人有工作便立即終止全部援助),另一方面亦從其他政策入手,例如禁止手腳雙全的大學生或年輕人申請公屋。(在這議題上,你有否考慮過要求人大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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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為何我那麼感覺是隔離政策,就因為這個情況跟那些怪獸家長秉持的很類似:你孩子的起跑綫不夠前,那就別跟我的孩子爭入貴族名校了;學校的資源不是分配給你們的。
兩者雖層次不同卻衍生同樣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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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白你所提出的法律依據及情況,所以想借問,如果你是人大,你會提出什麼原則去「解釋基本法」、並且怎樣「修改相關基本法條文」,以求達到你心目中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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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港府還可以在一點上取得多少主動:「並有行為證明自己以香港作為唯一永久居住的地方」。如果港府可以證明自己的制度是行之有效,能夠確保申請得到充分證明(例如能夠自食其力),那你認為是否還需要人大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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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ce呀S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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