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評「權力不對稱」
方潤曾寫道:「... (留意,要求「寬容」是以上對下,而不是反過來要求下者寬容上者,因為他們的權力是不對稱的。)」
自己曾寫 Fire and Forget。驟眼比較下,處理原則與方潤(等)所言是相似的,一個高官(Manny)、一個授權者,如果工作出現紕漏,該比他人從嚴。正如公眾對於高官的道德要求比平凡大眾或下屬人員為高,這個價值觀非但值得理解,也值得普遍支持。而我也同意,寬容是「上」對「下」的。
起初也覺得理所當然,可是,什麼在上,什麼在下?權力?細想下,發現其實是一種個人的反叛效應,也是一種光環效應。這個光環來自「權力」,讓焦點集中在執行能力和授權者的行使行為和假設性動機上。可是另一方面,責任,是看不清,卻是觸手可及的。
實際上,無論 Manny 一事上,還是警察們執行職務上,在判別「對與錯」之前,「責任」的考慮「該」絕對先於「權力」的考慮,因為權力根本來自責任。
在Fire and Forget Manny 的情況,緣由是Manny 沒有令人滿意地完成賦權者(即上司)所交托的責任,她所授予的權力是用以完成其責任。她被辭退不是因為權力大於責任,而是單單因為沒有履行好責任。
不對稱,可以如何判別?從基本人權,依香港情況,兩者完全對稱。警察完全無法干涉、甚至左右你的基本人權。還是看有槍無槍?有組織無組織?依法不依法?有阿爺無阿爺?... 要對稱,是否還要有槍,要有阿爺撐腰?如要判別是否權力對稱,首要看扮演什麼角色。
看對方權力過大,或單看到權力的運用,未免同時反映自身對於權力的愛慕和過分重視,遮蓋他人和自己更重要的「責任」。
無論依上意執行職務或發自內心為民請命,慣常使用權力者,無論多合法合理合情,宜慎之,不要被行使權力的慣性培養成當局者。
行大事者,就要披荊斬棘,何要人家寬容?寬容,反映的是為官者(對異見者)的德。要行德,卻並不需要權力,唯需自省,也不諉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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