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草談
網上看到一則剛發生令人惋惜的教師輕生事件,以及報社之後的明察暗訪:(1),(2),(3),(4),(5)
人治部經常處理各種投訴申訴控訴:下屬投訴上司、上司投訴下屬、同事投訴同事、員工投訴客戶、客戶投訴員工、甚至投訴公司,形形色色。碰巧跟行家通電,他也來投訴,投訴他的下屬完全不懂得處理投訴。
我跟行家在處理投訴前,必定有一個共同的切入點:先釐清責任。
判斷責任的準則不一而足,可以是規條、可以是先例、也可以是共識、常識,以至基本倫理。處理投訴的時候,行家一般比我狠、決絕。而我在釐清責任的時候,多數會比他仔細。也所以,當年我們一起處理個案的時候,往往合作無間。
我倆若然判定在責任上,某一個案有疏忽或扭曲的嫌疑,必定沿著這個責任上的線索,窮追不捨。
如果那校長真的要教師們為學生飯盒的銷量揹數,那人命上的責任,校長必定走不了。
****************
庫斯克有請信徒自行判斷。
似乎梁燕城和余創豪兩文皆以John Rawls 的 A Theory of Justice 去看「同一件事」,然後得出不相同的結論。其實兩者看的,並不是同一件事,因為前者沒有考慮責任的付出,後者卻著重責任的需要。
我不喜表達立場,尤其政治立場,因為我不想他人單因為我的立場才來肯定或否定我,縱使立場可能不經意地透露了自己對責任的看法。而我,也不喜以人家的立場去肯定或否定對方。況且,每個人有否付出了責任,或明人前或暗地裏,其實根本毋須接受任何人「雙規」。只是如果有人表達到對他所「該負」的責任予以否定,行家和我,一定因人廢言。
22 comments:
看過12345的附件後,
始終都是一件審死官的冤案,
或是一個精神病/情緒病教師突然於校內離奇自殺的悲劇。
1.單憑死者丈夫的供詞,你盡信嗎?
我卻有所保留。
2.老公知道老婆有病(佢長期要食精神病藥),而又知老婆這一兩年工作壓力大,
點佢依然要繼續咬老軟(已經咬左12年),
而唔係去叫老婆辭職或轉校。
3.我深信學校未必知死者本身是情緒病患者,
如果校長知,我估校長一定會對佢愛顧有加。
4.死者讀預科時,曾經有幻聽。。。
佢在學校既死,會唔會同此有關?
5.死者死時食緊藥,可以問醫生查下佢既病歷,可能會有線索。
6.暫時不宜一口咬定同校方有正接關係。
7.直覺告訴我,佢老公都好似有D唔妥。。。
多謝你,當然不是一口咬定該女士的死已經跟誰誰誰有直接關係,我明白的。
(以我有限法律認知,加上其丈夫的訴詞)如果從「香港法律」角度看「法律責任」,這事件都只是一宗「尋常的自殺案」。
固然我不會盡信丈夫的訴詞,同時相信自殺者有潛在精神隱疾,從法律責任來看,不單不是冤案,更只在該女士本身的責任,與人無尤。可是,我說的,正如文中所述,判斷責任的準則,並不是法律。
人治部經常處理的,大部分都不是刑事責任,而是道德責任、道理。倘若這種責任一經被確認,學校有人以權謀私的罪名是不難被追究的。倘若確認有人真的需要負上這個罪名,因非合理合法權力所引致的精神負擔,正是該人要為自殺者負上責任的重要理據。
而我也要強調,「如果」。當中有很多如果。
倘若你也認為任何政治組織,同樣需要為(或輕或重地)因受逼害而自殺的人負上責任的話,你自然會明白我說的責任,是何模樣。
我真係唔明,點解你仲睇個d xanga。
(雖則,其實我無聊都會去睇,睇下有咩好笑......or,睇下d友點解會有咁既思維,研究下都好.)
納過下個邊,竟然,大家都係批評阿梁生個立場/背景/歷史,但冇人理下其實rawls講咩,或梁生引述既有冇錯--當然,有人明顯唔知rawls講咩之下,就九唔搭八媽差rawls,就真係好抵死囉。
當然,個邊既話,我都係最鐘意某人留言,保持一貫九唔搭八發洩完心情舒暢既風格。
不過,畢竟,而家係睇立場,而唔係睇論據。所以,見怪不怪呢。
well,陣間得閒係我個邊講兩句。
~goethe
ps,個邊有人留言提到rawls。不過,sadly,佢講唔到梁生點引錯rawls囉。
CM
“如果那校長真的要教師們為學生飯盒的銷量揹數,那人命上的責任,校長必定走不了。”
除非校長早知教師有精神病,否則只算管理無能,唔算迫死人的主兇。今天有不少老闆,sales 及HR(?)都背負不少壓力
小弟亦有以下批文,請指教
http://pineapple-farm.blogspot.com/2010/04/blog-post_29.html
你好,我是21:11留言者,
多謝你回覆。
1.初次到訪,大家好。
2.人治部,是你創辦嗎,很有HEART呢。
3.道德責任,會唔會好在乎有關涉嫌既人物本身既認受性多過由第三者去判決呢?
4.人人道德標準都唔同,就好難有一個心服口服的判決。
5.舉例(舉例咋),閣下認為婚外情,有違道德。
6.A先生瞞住老婆去同B小姐搞婚外情,最後東窗事發,A太太OK喎,同A先生講話只要佢每個月俾多2萬蚊家用就算數,佢會隻眼開隻眼閉。A先生照A太太意思做,之後佢地好和平咁繼續佢地既3人關係。
7.請問,按你的人冶法,你如何判決?
8.請問,你的判決,對他們的3人關係有何作用呢?
9.如果,你有你既人冶判決,佢地繼續有佢地既3人關係,你既人冶判決,又影響唔到涉案人物的任何以後既發展行為;你既人冶判決既存在價值在那裡呢?
10.請恕我說多了,始終我第一次接觸人冶部這東西,如有9唔搭8之處,請見諒。
德哥:
呵呵,仲唔引蛇出洞?(丫又,雖則我係你死硬派粉絲,我早就講左我咩都睇架勒)
波老闆 & 匿名君:
先多謝捧場,事忙,再述。
簡單來說,正如人治部暗黑兵法有云: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另,人治部一詞非小弟原創也,乃吾友Samsara所提,泛指無人性的人事部/HR)
仲有,阿靚仔講Rawls篇文暫時響呢度。(查實佢之前已經講左好多好多次Rawls,好正,之但佢有個壞習慣經常洗版,所以想睇佢發咩up風,請趁早)
well,既然你link埋黎,咁我扮humble先﹕
其實,krusk同某幾個xanga,我都覺得(有時)唔錯;個邊有留言既galileo仲幾值得睇。
不過,well,有d友就真係好克我憎,咁囉。
~goethe
PS,冇錯,我衣個留言係「保持一貫九唔搭八發洩完心情舒暢既風格」。呵。
歌德,
follow 左你講Rawls咁耐,我蠢,今日先有d明白你講「唔多同意rawls個基本假設/理論建構方式」呢句話。
咁講,我最想知道Rawls提出呢一套Theory之後,如果按住呢套野去跟,查實係會帶來咩「好處」(又,有好處,亦必定有壞處)?(係,我認我好功利)
波老闆,多謝賜教。:)
若果淨係因應你呢幾段comment,唔,咁講喇... (記得,我是「假定」了校長曾強迫教師揹數,即係之前講既好多「如果」之一)
1. 我係從「責任」去睇成件事,然後判斷近因,遠因。呢個「責任」,係崗位/角色上既責任。
2. 如果校長曾強迫教師揹數,那是責任上的「僭越」:其一校長把教師不應承擔的責任(商業性推銷)加在教師上;其二學校(聞說更是官校)根本沒有任何責任要為供應商提高銷售額;其三校長混淆了自己和教師崗位上的責任。
3. 管理無能,於我,主要針對校長無法判斷他想解決的問題,是否能通過增加銷售額可以有效解決(等等)。
4. 與商業上的老闆不同,老闆走黎卒數,無論責任、合約、崗位,天經地義。但如果老闆要加添sales/hr以不合理及不合法的責任,簡單如要sales去通渠洗廁所,要全職HR去淋紅油。逼死左人,固然可以怪人受唔到壓力,EQ低能。但逼死人責任(從人治部角度),都係老闆。
至於你批文呢,用番你果d example,我會咁講。
1. 亞媽的愚蠢行為,先係導致意外主因 x2
響公路旁邊,司機的確未必會發現撞倒人。
2. 女教師任職官校十幾年,應該是公務員,如果有精神病,不單冇人敢炒,上頭更會識做減輕工作。 x2
原則上是,但倘若該校長可以如此混淆地看責任,該校長未必會這樣做,因為他根本不曉得(也是假設)。而我傾向相信校長是知情的,因為死者曾入病院,不是請病假。死者的老公固然有其可以付出的地方,而我,亦沒有忽略其責任,只是文中沒有提及,因為死者與其丈夫如何相處的資料實在太少。
不過,如果從情緒病的角度出發,我不會肯定地以經濟支出作為切入點,將之加在其丈夫身上。人際關係的壓力,似乎才是主因。
至於教師本身,我是過來人(就算不是一個也可算半個),不會以「自殺者自負」作為衡量其責任的標準。有病的時候,反省,是非常困難的。
又,旁人除非有經驗或有專業知識,要丈夫或親友負上「不給予開解責任」,那是不切實際的。親人,其實也同樣一直受到病者狀況的負面影響。
又又,我不是看「死者為大」。我只是看「妄加責任予人,可以令人死」。
匿名君:
歡迎來訪。
2. 哈哈,正如前述: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唔想反高潮咁話:其實我學緊好多人講一套做一套+自打嘴巴+監人乃後(唔知點寫),所以我係諷刺緊佢既作風!(呵呵呵,然後自我陶醉)
唔係。呢個道德責任,唔係由第三者判決,而係針對校長本身道德理解去決定。做人治部咁耐,有好多(叻既+古惑既)行家都曉得,點樣拗橫折曲 -- 然後逼使某一個員工認「罪」。佢地既方法係基於第三者道德責任去闡述,而我,係基於當事人的道德責任去闡述。
如果正面睇,實際上係「輔導」既一部分:要佢承擔責任,而唔係要當事人以「法律責任」「社會道德責任」等等,為自己立説辭。當然,呢個方法,對於sociopath 係無用既,亦係無必要採用既。
4. 你講既係justice?咁唔同,我講既個人責任。
5.6. 同上。因為唔係採用他人/第三者道德去睇責任,所以佢地三個點處置,我唔會要佢負上責任... 除非查實A先生A太太之間會有另一個關連人士!例如子女。咁,對子女既影響,A先生A太太就有責任去面對。
7. 判決... 如果A生A太沒有考慮對關連人士的責任,那用人治部的思維,將會介入。(正如兩個上司嘈交,唔緊要,但影響下屬既話,咁人治部會著兩個上司必須要去重新審視自己嘈交會否帶來相關責任)
8. ... 我相信上面應該已經解答了。
9. 好問題。人治判決的價值,只在于人治部已經承擔了舉證責任,並要求當事人自行負上(有時亦會以外部責任加諸當事人,尤其往後會影響到他人,並且超出當事人願意承擔責任的範圍)相關責任。最後仍然以當事人的自我選擇為最後依歸。
10. 哈哈大家分享,請不要見笑。老實說,我從你的提問也獲益良多。
「」,
對於近日報導被淥親既BB,該疏忽護士固然有責任,但若論管理責任,其上司(或相關監督人員)竟然持續一年沒有察覺疏忽護士的錯誤做法,於人治部(我+該行家)角度,其管理上的疏忽責任其實比犯錯護士更大,更需要懲處。
出身人治部的我, 出來探下您了。
我的小學中學, 都是讀官校, 可能我係無知的, 一直唔覺得教師需要涉足埋跑數呢回事。
又可能時代已變, 衣家官校要老師為飯盒數量而跑數, 弄到要有人以死去解決。
老師經常俾學生和家長投訴, 是平常事; 但壓力來自校長和不斷改變的教育制度, 以及不斷加大的工作量(不只教書, 還有搞活動, 進修和做些和教職無關的工作), 亦不難理解做老師不再是理想的工作(早年有諗過做老師, 衣家都係諗住將來兼職教adult好d了)。
有人會問: 有那種病不能做教師? 我覺得病情控制得到, 定時服藥(按: 新藥的side effect已經少了), 這不是問題。
如果因為個病而受到歧視, 去平機會投訴; 以政府背景的機構而言, 官校未必敢做。
又有人話: 點解唔叫老婆辭職或轉校。
我認識以前教我的老師, 有些老師願意周圍轉官校教的, 教署係會安排; 不過, 有些未必會咁做, 原因可以好多; 至於那位老師, 死者已矣, 不想作無謂推測。
至於其丈夫之言, 雖然不能盡信, 但無可否認, 事主的工作壓力著實不少。
我覺得, 老師的職責是不包括為飯盒數量而跑數, 以及跟進飯盒質素等與教學完全無關的工作; 就算是有呢d工作, 一係校長, 一係找一位負責校內的行政人員; 我亦同意您話: 如果校長曾強迫教師揹數,那是責任上的「僭越」:其一校長把教師不應承擔的責任(商業性推銷)加在教師上;其二學校根本沒有任何責任要為供應商提高銷售額;其三校長混淆了自己和教師崗位上的責任。
加上作為校長, 了解老師的需要亦是一種工作, 若然事主係有長期病患, 理應是減輕壓力。
因此, 把商業的運作全數用於學校, 只會注定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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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BB被淥親的醫療事故, 我同意您的看法, 若然問有無亡羊補牢的方法, 可以係:
1. 於bb沖涼房貼上圖文並茂的工作指引;
2. 至少每兩年要接受refresh training;
3. 不服從的話, 可能會接受紀律處分。
那位bb則必須要得到適當治療和跟進(心理和身體), 直至完全康復。
就BB被淥親的醫療事故,我不同意博主認為”其上司(或相關監督人員)管理上的疏忽責任其實比犯錯護士更大,更需要懲處”。需知註冊護士乃專業人士。他們都須經長期訓練及考試及格才可註冊成為護士。另一方面,替嬰兒洗澡只是護士工作中一項最簡單的工序,所有護士都曾在學護階段學過並實習有關程序。如果連這樣基本的工序都要上司監督才可避免出事故,他們就有負專業的資格了。也許,護士管理局讓這樣不合格的人員拿取專業資格,才須負最大責任。
另想請教各位HR專業,如果一位員工有長期情緒病,為期十多年,而如果上司理應為他減輕壓力。那麼,他份內的有壓力工作,應由誰來負擔?上司怎樣勸服同事長期(十多年)替他負擔那些有壓力的工作?還是上司應該嘆句不好運,自己吞了?
small potato
看來護士管理局將來要像醫委會咁搞密密做紀律聆訊了。
Small potato,
CM的意見係疏忽護士是有責任(例如降職甚至更重的紀律處分), 而管理責任, 則是其上司(或相關監督人員), 而他覺得管理上的疏忽責任其實比犯錯護士更大。
個人而言, 不論是護士本身還是其上司, 在問責的角度是不可避免地要接受懲處的, 並無分大與小。
又, 筆者很少答假設的問題, 不如容筆者講一個自身的故事:
多年前有心理病(詳情免問了), 至少有三四年時間, 醫生認為係工作壓力造成, 但明白到當時公司做文職的人得自己一個, 當時上司與自己關係不是太好的話, 可以做的就係走。
至於現時的上司, 很明白筆者的情況(至少不會因而受到歧視), 而且還有一個同事做相近的工作, 至少可以分擔工作和壓力。
CM您又點睇呢?
Karen:
嗯,你所知甚詳。謝謝。又,正因為係官校,所以我更相信,就算呢個講求multitasking既時代,都唔可以叫老師幫供應商跑數既!
Small potato:
哈哈,多謝來訪。好問題!很多老闆都有你同樣的質疑和辯解。先不要定性誰誰誰要負責任,就當人治部處理一宗尋常case吧,現在要做的,就是舉證,提出作為控方的理據:
1. 任何人都需要為自己帶來的傷害負責,但不代表他需要為此負上全責。
2. 在提供商業服務,包括一切提供服務的公營機構,都需要監督,目的是保持服務質素。
3. 監督是因為相信個別人士的不可靠,沒有監督或認為不需要監督,是不可能保持和保證服務質素的。
4a. 以現行法例,需要為服務負上全責的「專業人士」並不包括「護士」。護士是para-professional。會計師、律師、醫生等才需要為傷害負上全責。
4b. 原因是,這些專業人士的服務質素由專業機構/協會監督。而護士,則由醫院監督,而醫院,則需要安排人員監督,例如護士或護士長。
4c. 註冊制度是保證「基本質素」,並不是要保證註冊護士能夠達到一個專業程度,「可以」為自己服務上的過失全權負責。
4d. (反問,一般不作舉證用:如果護士可以為自己的服務負上全責,那他便不是護士,而是醫生了)
5. 尤其失誤發生的年期長如這個這個情況,達一年,沒有察覺這名護士的疏忽,是不合理的。
6. 任何實習表現都可以跟在職表現出現差異。正如學生就算上學也不一定全部會100分 -- 如果不在實習之後一直提供在職培訓、監督和指導,錯誤是必然的。
7. 這個不合理的情況,可能是由於護士故意忽視指引,亦可能由於忘卻指導,亦可能被醫院編排作非本身最熟悉的工作而導致。
8. 無論何種原因導致這個不合理的情況,很簡單的指導和提醒,已經足以完全糾正錯誤。也因為解決方法簡單,所以如今長達一年的錯誤沒有糾正,這才是最不合理的地方。
9. 下屬工作/服務質素的監督工作,必定有人負責,如果不是護士長、醫生,就是直接以該護士能力/表現來編排工作崗位的人。否則,就是醫院管理層的直接失誤。
10. 既然一個非常簡單的提示可以糾正,而且在現實情況該有安排存在的監督人員,監督人員的疏忽(簡單的指示,失誤之長久)是非常明顯的。
11. 若論責任誰個輕誰個重,不如就由老闆small potato你,作個主吧。
有關處理有長期情緒病員工的問題,並非假設性問題。賽馬會官中那位患有長期情緒病的教師就是一例。她因為患有情緒病,十多年來上司都要減輕她的工作壓力。那麼,她份內的有壓力工作,應由誰來負擔?根據現時的所謂反歧視法例,這些有壓力的工作,多半都會由她的上司和同事分擔。但她的薪金可不會拿一部份出來分配予上司和同事(因為反歧視法例會話這是歧視有病的人)。但是,這樣要她的上司和同事長期地分擔她的有壓力工作,對她的上司和同事公平嗎? 那些反歧視法例是否在歧視可接受額外壓力的人。
另我不是老闆, 只是舔為其他人的小上司.
small potato
(Small potato:
因昨晚抱恙,未有完成,抱歉。至今於家休養,待會再來。)
公平 vs 壓力。
由於判斷牽涉很多細節,所以這裡不能作判斷,只好作分享。(分享的觀點,是以人治部出發。)
1) 公平
似乎你不是在說「責任」,而在說「公平」。如果在某種假設的情況下(例如公營機構環境,同樣funding level等等),以工作分配來說,是不公平的了,以前沒有,現在有。
可是,從另一角度,就是這些根本還不足以判斷是否不公平,因為以前沒有,不代表以前不應該沒有,現在有,不代表現在要肩負新工作不合理。(說到這裡,你該明白我在說什麼。)
不錯,一個人如果分擔了另一位病了的同事所負擔的工作,是不會因應取得相關的 compensation的。這樣看,似乎不公平,但公平的是,如果你病了,其他同事也是否同樣需要負擔你現在的工作?
在一個合理的評核制度下,自然會反映誰個更有貢獻,誰個經常需要其他同事負擔自己的工作。
我說的,是一個合理的制度。若果只是以一種「這刻就是這個情況」的static觀點來看,一切都可以是負面的。如果dynamic地看,正如人對於外界的反應是dynamic,而不是static的,倘若制度不合理,自然便有改進制度的可能性。甚至最基本的,就是有擺脫不合理制度管轄的能力。
人是dynamic的。
2) 壓力
假如有工作代表有壓力,那增大了的壓力,是否「不該存在」?如果壓力是個人化的,即每個人所能承受的壓力也不一樣。如果有情況因為壓力導致不同的人出現不同的反應,倘若帶來了傷害或導致服務質素下降,我們應該把責任來源歸予「工作內容」、「負責工作的人」還是「分配工作的人」?
採用你的例子,如果她有壓力的工作,需要由其他同事承擔... 這個「其他同事」有什麼選擇呢?
1. 向人投訴,要求改善。(包括上司、家人、傳媒)
2. 辭職
3. 採用比原有同事更好的辦事方式,化解壓力
工作分配不合理,需要提出其理據。如果理據合理,何妨爭取?採用同樣假設,funding level沒變,由一個同事完全肩負該工作是不可能的話,那再找多幾個同事可以嗎?在私營機構如果要避免投訴歧視的話,花錢重新聘請一個來接替該同事的工作也是一個值得考慮的選擇。問題是,作為被分配工作的人,有否在衡量「公平」、「前/錢途」等等做出合理考慮。
沒有世界是完美的。要兩全其美,尤其在資源緊張的情況下,必須有人付出更多,並承受更多壓力。而這種壓力,不是那些光考慮公平與否的人可以承受。
歧視
如果把歧視,側重於歧視條例,那可以說,一切內容都對分配工作的上司和僱主都不利。
但如果把歧視條例,作為尊重弱勢(包括機會或身體或精神上的弱勢)的準繩,相對僱主可以更容易為企業營造某種僱員與僱員之間,以及僱員與僱主之間的「互利」氛圍和文化。
固然要營造這種氛圍有相當難度,但如果老闆或上司會明白何謂「互利」,而非「互相利用」,這種難度肯定會降低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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