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une 20, 2011

互聯網法律,組織

睇完黑人呢篇,關於法律精神,想記下些少感想。

法律條文在現代社會,最先限制的,是組織,其次才是個人。所謂槍打出頭鳥,正是源於法律精神,而法律精神源於維持社會穩定,維持社會穩定首要減低顛覆的程度,而顛覆的能力以組織比個人強。

所以當法律倘若定義某個體為組織,或組織的先導者,這個個體便成為規管的首要對象。

在香港一個自由至上的社會,與自由相對抗的成本甚高,因此互聯網法例的發展趨勢,亦只能(只合)以組織為重點規管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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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最想講既係:有組織,與無組織呢樣

扯遠d,北望。原本中央重點打壓既,係有組織XX(be it 維權/上訪 among others),而地方重點係傾向打壓個人,防止演變成有組織。

呢個係法律現實,將某部分精神引用落去。而相較地方,中央係較符合法律精神,地方政府採用既係「新美國方式」即 pre-emption(就好似入侵Iraq咁),相對欠缺法律理據。(補按:,拿,呢度講法律,唔係講公義,唔好撈亂)

再扯遠少少,如果任何政府單位(不論層面)個社會整治重點偏離呢個打擊「組織」,而向「個人」懲處既話呢,我就會解搆/讀為「偏離法理依據」既一個重要綫索。

12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關於法律既精神,我有唔同既解釋。不過,原來你有講過衣樣野﹖你係k某度個留言,幾好。

至於網台同區議會條例,其實反映既係「大眾-私人」問題﹕網絡存在後,兩者界線已經唔再清楚。

當然,要討論個問題,其實就要攪清點解有選舉開支上限衣樣野,以及背後邏輯。

你可以好似美國總統選舉咁(好似係)無上限,但會產生某些問題。但如果有上限,咁個上限應該點定義--即咩為之選舉開支。

當然,一出現「公眾-私人」問題,條線就唔好難定喇。如果要將傳統傳媒拉埋落水,條線就仲煩--但係,好多人講既其中一個argument--佔用大氣電波/公共資源,其實就係廢話或irrevelant,同整個討論無關。

因為,假設無線執左無線廣播,以後淨係網上/有線廣播,但keep到同樣收視。咁如果,佢只係請民建聯班人不停上佢節目,好多九唔搭八或唔認同「規管網台」既友會有咩反應﹖

想講既係,「選舉開支」個考慮應該係with reference to「曝光率」。某媒體有冇佔用咩公共資源基本上同「限制選舉開支」個背後理據無關。

灰狗哥係我度講完既話,我先再講。

~goethe

Anonymous said...

我個留言唔見左﹖

是但喇。

~goethe

C.M. said...

(唉都唔明我點解能者多勞成咁!好眼瞓呀!)

>>當然,要討論個問題,其實就要攪清點解有選舉開支上限衣樣野,以及背後邏輯。

雖正是,惟亦此其一也,更重要既,咪就係你跟住講既「曝光率」囉。

查實我響K果度既留言,好想有人比番d比較實質既feedback我,起碼話我知,我up既係咪重點囉,若果唔係,咁咩先係重點?

定係重點好似阿邊個化齋,需要引申到權利同義務?有選舉期間廣播既權利,同時要接受監管?係咪阿豬呢個期間用呢個渠道講同一番説話就唔得,自己響同一個期間用其他渠道講同一番説話就得?

又抑或扯到乜乜稻草人,聲東擊西?

其實,我最想問呢個社會,堂堂正正選舉,係咪不復存在?係咪人醜,我就要樣衰?

C.M. said...

其實我最想講既係:有組織,與無組織呢樣

扯遠d,北望。原本中央重點打壓既,係有組織XX(be it 維權/上訪 among others),而地方重點係傾向打壓個人,防止變成有組織。

呢個係法律現實,將某部分精神引用落去。而相較地方,中央係較符合法律精神,地方係新美國方式,pre-emption(就好似入侵Iraq咁),相對欠缺法律理據。

再扯遠少少,如果任何政府單位(不論層面)個社會整治重點偏離呢個打擊“組織”,而向“個人”懲處既話呢,我就會解搆為“偏離法理依據”既一個重要綫索。

(嗯,sleepy,有機再廢up)

黑人 said...

> 好多人講既其中一個argument--佔用大氣電波/公共資源,其實就係廢話或irrevelant,同整個討論無關。

呢個係網台反對「競選平等時間」的論點,我認為有其理據

其實真係要公平,我認為競選經費上限已可確保相對的公平,雖則大黨都可以更有效地調配資源和造數,至少大家的曝光比例不會差天共地遠

Anonymous said...

理據係邊﹖

關於經費上限,問題就係,咩為之經費。李嘉誠搵全港最TOP個批公關攪網站支持某幾個人,之後再係全港九巴賣廣告。咁應該唔應該計入選舉經費﹖

唔係九巴賣廣告,係網上賣廣告,或買通網台主持支持某人,又繼唔繼選舉開支﹖

條舉指引對上面現實生活九巴賣廣告既例子有清楚合理指引。

~GOETHE

C.M. said...

(俾我再廢廢咁elaborate)

要確立「組織」,就係establish relationship。

如果網民/市民做既任何動作或宣傳,係唔能夠令法庭 establish 到市民與競選人之間有個「助選」relationship既話,咁市民自然就clean and innocent。

要Establish 呢個助選relationship,除左靠content,仲要靠一d更實質可以掌握到既證據,正如黑人同阿靚仔兩個講緊既「競選經費」。如果establish 到經費來源,就自然可以確立relationship,即確立有組織犯規/犯罪行為。

至於咩大氣電波/公共資源既argument,木宰羊。

(收工)

christina said...

Be water????????
anything to do with whether erection is successful or not?

魔術師 said...

魔術師歌劇系列之「單戀同人誌外傳之勁搞」經已公演.

Anonymous said...

out架喇,不過講多句。

我好似有係我個邊講過﹕你網上寫篇文話你支持邊個,理論上唔會比人拉;但係,你將篇文print出黎,之後係你支持個個人既選區度派發,咁有人投訴,ICAC一定拉你調查。

因為,整個法例既精神係,只要某個ACT會使到某人有機會當選,就要計算為選舉經費;如果候選人唔知你幫佢宣傳,你就會係冇佢授權下招致選舉開支,到時就你犯法。

整條法例,唔係針對「個人」。條例同指引既中心係,「會否促使某人當選」。而所謂既選舉開支點計算,都係with reference to「會否促使某人當選」--就算候選人唔知有人幫佢選傳左or我替某人宣傳但冇通知佢,即大家係選舉期間冇establish relations,但最後肯定有人要「負責」--either要將個宣傳納入選舉開支or犯左「未經授權下招致選舉開支」。

詳細既,well,冇人留意同有興趣再講,所以都係收皮吧~

~goethe

C.M. said...

魔術師:

撞鬼你咩,下下撩起某人往事...

阿歌仔:

忙到甩肺呀陰功。興趣呢家野呢,我覺得唔係咁睇既。

拿,22號係咨詢意見submission 之deadline(唔好串我中西合璧、面目模糊先~)咁大家係時候抖一抖,沉澱一下究竟下次部署係點。

老實講,我成日覺得戲玉唔係呢刻,又好老實講,未到公佈咨詢結果 and/or 通過新方案(/法案?)之前,呢一刻個個都冇心情去傾、更加冇焦點去談/討/議/爭論喇。人之常情遮。邊有好似你咁,將個重點放響政策討論、講原則之類丫。(我都忙自己野先喇)

到戲玉咯喎,無論係想表現/演/達/述,咁d火花先夠燦爛嘛。係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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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話講完,再講多少少。

似乎我睇到既同你類似,就係好講“有組織”即係:有預謀有策劃。正如好多官司都要求執法方澄清動機(簡易治罪之類例外),尤以牽涉更高層次罪行,更強調能否 establish 一個犯罪動機。

所以最近蔣小姐一案,要現場定罪拉人,講唔通,點都要establish其他人既關連性,以及動機。由現有執法人員去衡量夠唔夠case,我覺得香港司法制度算妥當架勒。冤案全世界都有,但唔代表一兩單冤案或者不符公眾期望,就代表呢個司法制度同埋執法制度值得懷疑囉。雖則,選擇性執法呢,睇個別人士啦,我覺得唔係個個都係咁,至少大部分都唔係咁。

而且,選擇性執法又點?至少我自己信得過香港既司法制度已經足夠保障我獲得公平審訊囉。自己無犯法,怕咩比人拉。

C.M. said...

厄,唔係喎。

你講既同我講既原來南轅北轍!

你講既,唔係組織性(共同motive),而係“侵權”!亦即係話某人講(呢,果個某人呢)話tommyjonk 呢劑

法律,原來真係唔一定符合公眾期望架。